国内跨境出口电商物流部分相关政策汇总(2018年-2021年)
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2018年12月《国家发改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的通知》提升国际物流网络化服务水平。提高国家物流枢纽通关和保税监管能力,支持枢纽结合自身货物流向拓展海运、空运、铁路国际运输线路,密切与全球重要物流枢纽、能源与原材料产地、制造业基地、贸易中心等的合作,为构建“全球采购、全球生产、全球销售”的国际物流服务网络提供支撑。引导国家物流枢纽系统对接国际物流网络和全球供应链体系,支持中欧班列、跨境电商发展。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9年3月《国家邮政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寄递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创新跨境寄递服务模式。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发挥优势拓展渠道,加强重点区域的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创新丰富寄递产品,优化流程缩短时限,增强核心竞争力。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通过投资并购、战略联盟、业务合作等方式整合境内外收寄、投递、国际运输、通关、境外预检视、境外预分拣、海外仓等资源,提供面向全球的一体化、综合性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在重要节点区域设置海外仓,发展境外寄递服务网络,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加快完善跨境寄递服务体系。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创建品牌,提供跨境包裹、商业快件等寄递服务。支持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与跨境电商共商共建团体标准,提高服务可靠性,提供全程跟踪查询、退换货、丢损赔偿、拓展营销、融资、仓储等增值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3月《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加快国际物流发展。深入推进通关一体化改革,建立现场查验联动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共管,鼓励应用智能化查验设施设备,推动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提高口岸物流服务效率,提升通道国际物流便利化水平。加强陆上边境口岸型物流枢纽建设,完善境外沿线物流节点、渠道网络布局。积极推动中欧班列枢纽节点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大型综合物流基地,促进大型集结中心建设。
国家邮政局2019年7月《国家邮政局关于支持民营快递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民营快递企业“走出去”,畅通快递企业国际网络布局通道,加快完善跨境寄递服务体系,提升跨境寄递服务网络能力,培育具有国际一流竞争力的快递企业。
国务院2020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现有渠道,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发展和海外仓建设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部门2020年9月《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通过提高运营效率及形成高效协调、提高安全性及可持续性的智能供应链网络,优化制造业的供应链管理。
2020年11月国家邮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马军胜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发表演讲。抓住国家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重大机遇,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快递企业。
交通运输部2021年1月《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指导意见》加快国际寄递能力建设,畅通国际寄递物流供应链。培育壮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国际物流供应链服务保障信息系统,促进供需信息有效对接。
中共中央、国务院2021年2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物流企业,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球供应链重构与升级,依托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建设全球供应链服务中心,打造开放、安全、稳定的全球物流供应链体系。
国务院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培育一批优秀海外仓企业。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参与海外仓建设,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借船出海,带动国内品牌、双创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空间。完善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支持企业加快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完善全球服务网络,建立中国品牌的运输销售渠道。
2020年以来国内跨境出口电商部分相关政策汇总
商务部2020年2月《商务部关于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指导跨境电商综试区提供海外仓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利用海外仓扩大出口。支持市场采购贸易与跨境电商融合发展,探索试点市场闭市期间成交新渠道。
国务院2020年4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推出增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支持加工贸易、广交会网上举办等系列举措,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努力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决定延续实施普惠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部分税收支持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通知》优化了贸易新业态外汇结算模式,降低市场主体综合成本、提升跨境结算效率。
海关总署2020年6月《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首先在北京、天津、南京、杭州、宁波、厦门、郑州、广州、深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有利于推动外贸企业扩大出口,促进外贸发展。
海关总署2020年6月《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出口电商海外仓“,适用于跨境出口电商海外仓的货物。
商务部2020年7月商务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继续加大政策、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加快推动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近年来,作为新的外贸业态,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蓬勃发展,为中小微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吸纳和稳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总额同比增长60%。今年前5个月,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逆势增长,同比增长12%。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发表主题演讲推动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培育外贸新动能。
国务院2021年3月《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实施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质。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更好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推动进出口稳定发展。加强对中小外贸企业信贷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优化承保和理赔条件,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稳定加工贸易,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贸促会2021年5月《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支持有条件、有实力、有国际竞争力的商品市场“走出去”,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优势互补、联动发展。鼓励商品市场与跨境电商综试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协作,发展跨境电商。
国务院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到202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为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产业价值链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外贸和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到203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水平位居创新型国家前列,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劲支撑。